声音 | 浓墨重彩的“馆员”
发布人:编辑 发布时间:2016/5/31 10:20:58  浏览次数:47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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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历时二年修订终于出炉,《规程》修订者也将修改过程和他们的考虑发表出来,让我们终于知道他们是如何决策的。用《规程》修订工作组的话说,第三章“工作人员”的“第十一条是《规程》最浓墨重彩的一笔”。正巧笔者一直长期关注图书馆职业的发展,也在《规程》修订过程中提过建议,自然要从自己的视角去审视《规程》中绚丽的亮点,留意易被忽视的暗淡之处。

第十一条将图书馆工作人员明确分为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相比前一版只提专业馆员是一个进步,但这实际上是水到渠成的补课。 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八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图书馆所有工作人员是不可能都属于专业技术岗的,人事部门也不答应啊。反观行业规程,近10年后才跟上。未来《规程》的修订周期应该缩短,或者至少应该适时出台《规程》修正案。

亮点在将图书馆馆员分为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而不是亦步亦趋地按三个岗位的定岗进行分类,也没有简单地与对工作人员影响巨大的职称挂钩,这和美国图书馆的做法一致。我国图书馆的硬实力在追赶美国多年后,软实力总算有一条和国际接轨了。但是,细究下来别有一番滋味。专业馆员的说法类似于专业医生的说法,可是现代社会哪个医生不是专业的?我们区别的只是专科还是全科医生。同理,在高校图书馆行业相对应的,应该只有学科馆员或参考咨询馆员等。《规程》这样的表述,等于将与管理员相对应的“馆员”这个词的专业内涵给废了,变成了一个中性词汇,正式认可现实中不愿得罪管理员而故意消除差别的表达方式,社会更难区分不同岗位的专业化程度了。这也罢,《规程》只是接受现实,可令人心生疑窦的是,辅助馆员在国内权威的翻译是 assistant librarian,而librarian一词在美国就是指有图书馆学硕士学位的馆员——绝对的专业人员。辅助馆员也是 librarian,这个有意无意在表明我们对专业的领悟还有待提高。


        第十一条对专业馆员的要求,“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确实令人眼前又一亮,终于强调图书馆学知识了。细细推敲,我国专业馆员和美国的librarian有很大的不同。美国的librarian是其他学科的至少学士学位+图书馆学情报学硕士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对图书馆学的要求非常确定。我无意要求我国的专业馆员必须和美国一样是图书馆学硕士,实际上我国的图书馆学硕士至少从学制上来说已经相当于美国的图书馆学博士了,而美国的图书馆学博士都是研究学者,鲜有在图书馆就职的。《规程》中对专业馆员的图书馆学要求可能是图书馆学教育本科起步到硕士甚至博士,也可能只是含糊不清的系统培训,甚至可能是和图书馆学毫不相关的高级职称。用我工科背景的理解就是:公差范围太大了,等于没有要求。值得参照的是,海峡对岸的台湾也在学习美国的做法,目前将“专业馆员”分成四种情况:通过和图书资讯相关的特定考试;学历要求只是大学本科的情况下:图书资讯学及相关学系毕业,图书馆学课程二十学分或 320小时以上,甚至只是在图书馆专业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坦率地说公差范围也不小,但始终凸显和图书馆学明确的相关性。

换个角度,《规程》要求专业馆员具备硕士学位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目前高校图书馆进入门槛基本是在硕士学位,《规程》与时俱进,不落后于现实,甚至也不超出现实。《规程》第三章的第十条,“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这个要求在明确馆长是专业技术岗的同时,却比专业馆员的要求还低,放弃了旧版对“熟悉图书馆业务”这样的含糊要求,不说学历,不要求图书馆工作经验,高级职称也不要求和图书馆有关,甚至中级乃至初级职称也未尝不可。比对教育部图工委2014年的统计数据,豁然开朗:74.8%的馆长的学科背景为非图书馆学专业, 9.4%的馆长为中级及以下职称。


       百密一疏。近日看新闻报道:在江苏省2016年省属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的586个岗位中,南京图书馆招聘的7名图书管理岗,条件为本科、专业不限。结果报名人数达到5509人,占省属事业单位总报名人数的五分之一。录取比例为787: 1,远高于其他岗位38: 1的比例,图书馆职业终于出了一次风头。由此来看,《规程》对辅助馆员要求有专科学历,虽然超越美国图书馆辅助人员(assistant)中学学历的要求是正确的,可是似乎还偏低了一点:现实中如何从近八百人中挑选一人?不过,考虑到高校图书馆内辅助馆员不少是从学校内部别的岗位调剂过来的,也有不少是家属,他们学历不一定高,但不需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也就释然了。


       如此一想,对《规程》第十二条只提“高等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不禁佩服。这个规定指的是2014年7月 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第八条,第九条是公开招聘的程序,第十条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此外,2006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和其实施意见的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中反复出现“竞聘上岗”这样的规定。作为“行业指导意见”的《规程》让竞聘上岗“上不了台面”,其取舍之妙,非像笔者这样提过建议进而变得眼光挑剔的人不能领悟。

正如《规程》修订工作组所言,全国 2000多所高校情况不同,难以有一个统一的硬性指标。《规程》修订工作组对《规程》的法律效力作了一番探讨,大意是大家希望《规程》是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而《高等教育法》赋予学校以自主办学的规定,所以《规程》只能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也具有法律效力,并列举了落实的办法。目前业内已经在呼吁学习,要求遵照执行。可以理解,为了可执行,《规程》只能将条款的弹性写得很大。即使《规程》中有数值指标,其指标的定义也用含糊的表述来化解,只能故意无视一些发展趋势。根据《规程》修订工作组的说明,《规程》在修订过程中曾有“符合行业性的资格准入条件”的条款,但后来只是因为没有实施的可能便删除了。


但是,参看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的相关文件所说,“图书馆馆长应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加强图书馆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逐步实行图书馆员资格认证和职业准入制度”。江苏、山西、海南、湖南等省的政府文件还明确,“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只能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实际上,目前江苏等地各高校也未严格按此执行,但是文件指明了方向,至少提供了一个前行的依据。而《规程》对现实情况如此量体裁衣,以至于让有些馆员认为《规程》太虚了没有用,反而得不偿失。深陷在现实的泥潭中,《规程》如何指明2016年以后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趋势?图工委作为工作指导委员会,是不是应该更多地考虑行业指导?


        瑕不掩瑜,应该不忘称赞的是,这次《规程》修订程序还是比较民主的,经过几番征求意见,在馆长这个层面我还是多次受邀参与。特别是在教育部图工委网站上也发布了修订稿,广泛征求意见,只是普通馆员囿于陈规较少参与。抑或考虑到馆员队伍的现状,普罗大众参与后第十一条可能还不如现在浓墨重彩。美国总统竞选人特朗普靠民粹遥遥领先,或许就是一个例子。这么一想,《规程》修订工作组没有特别关注馆员意见是明智的,抑或《规程》的最终版就是馆长们的民意体现?


        笔者时常陷入困惑和深思,或许,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的重要只是一个方面,观念才是深层的力量。因此,借《图书馆报》发出声音,期待观念的水位抬高,在潜移默化中进步。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来源:图书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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