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免除“罚金”应为“违约金”
发布人:编辑 发布时间:2013/6/14 15:14:55  浏览次数:20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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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一篇报道牵出法律知识的讨论

  本报讯 (见习记者褚亚勇)在5月27日开始的“服务宣传周”活动中,太原市图书馆开通了还书“绿色通道”,免除读者历年所欠逾期罚金,本报6月5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6月12日,有热心读者向本报反映,图书馆“免除逾期罚金”的说法中,“罚金”二字的使用是错误的,用“罚款”更合适。

  为什么图书馆使用“罚金”二字是错误的,“罚金”和“罚款”有何不同?对此,本报法律顾问田忠会介绍,法律意义上的“罚金”,是对刑事案件中的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人民法院强制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而“罚款”,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限期缴纳一定数额款项。

  田忠会说,严格来讲,太原市图书馆免除逾期“罚金”的说法不准确,这里最多只能使用“罚款”二字。“罚金针对的是刑事犯罪,属于刑罚;而罚款是管理性措施,属于行政性手段。”

  他说,从本质上讲,图书馆和读者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借阅图书的合同关系,二者是平等的,“违约金”其实应该是最准确的用法。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从管理的角度来定位图书馆和读者的关系,二者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服务关系,因此人们更加习惯于使用“罚款”二字。


转载自:http://news.qq.com/a/20130614/0047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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